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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洁士广告贬低高露洁被判赔偿
2004-12-10

本报讯 昨天,二中院对国际口腔护理巨头“高露洁”状告“佳洁士”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宝洁(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浩霖贸易有限公司利用对比广告手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损害广州高露洁棕榄有限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上海、北京、深圳3地有关报纸上刊登致歉说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和25万元。
   广州高露洁公司经销由美国高露洁公司制造的“高露洁捷齿白美白液”。而浩霖公司则经销由美国宝洁公司制造的“佳洁士深层洁白牙贴”。去年底至今年初,高露洁公司在本市梅陇镇广场二楼屈臣氏超市,以及北京、深圳的两家商场内取得由浩霖公司制作并散发的“佳洁士深层洁白牙贴”广告单,上面写有“佳洁士深层牙贴的独特粘贴设计,能有效保护在牙齿上的洁白,避免流失于唾液中,让洁白元素在使用的30分钟里充分发挥作用。相反,美白牙齿液往往于涂上后数分钟便被唾液冲掉而大量流失,洁白成效相对偏低,只能去除牙齿表面的部分污渍”等文字。
   同时,高露洁公司还发现宝洁(中国)有限公司网站发布广告信息称:“使用Crest佳洁士深层洁白牙贴只需7天,牙齿就明显亮白,效果是涂抹式美白产品的3倍”等。
   对此,高露洁公司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宝洁(中国)公司、浩霖公司等起诉到上海市二中院,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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